第一条 为了调控价格,稳定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业生产、商品经营、旅游服务、交通运输、建筑安装、房地产开发、金融保险、邮政通讯业务以及有生产经营、服务收入的各类企业和有收费收入的行政事业单位为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的缴纳义务人,必须依照本办法缴纳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
第三条 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委托国税、地税、交通、国土资源、工商、物价等部门负责征收(征收标准见附表)。
第四条 缴纳义务人应按规定标准,于每月上旬向负责征收的部门缴纳,逾期不缴者,按日加收0.2‰的滞纳金。
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使用财政票据征收。实行税费同征信息化管理的单位,按征管软件要求运行。
第五条 为了加强市级调控能力,各县区征集的调节基金按征集额的20%上解市级。对足额上解的县区,市上可给予适当的奖励。
第六条 基金的使用范围
(一)用于重大节日或因自然灾害引起的突发性价格暴涨采取的临时性应急性政策补贴。
(二)用于副食品生产基地建设和市场流通设施建设,扶持市县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加快产业结构调整。
(三)用于支付政府储备费用。
(四)政府为平抑物价采取措施所需费用的补贴。
